2005年3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和律师:必须“背靠背”!
  据新华社 “要求法官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回避制度,严格依法办案,遵守职业道德准则,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。同时,要求法官尊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,共同维护司法公正。”
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工作时,在“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”方面,着重谈到过去一年里,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所做出的努力。
  2004年3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《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》。
  这是个措辞严厉的规定,全文一共用了25个“不得”、13个“应当”来详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:“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”;“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,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、同学、师生、曾经同事等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,应当自行申请回避”;“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”……
  全国人大代表、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说,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,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,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“隔离带”,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、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。
  但是,并不意味着法官和律师就是“水火不容”的关系。
  “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,同受法律教育,同操法律语言,同循法律思维,共同支撑着中国的司法大厦!”全国人大代表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1984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开始律师生涯,18年后他通过公开选拔考试出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。
  汪利民代表说:“我想对所有的律师和法官说,司法是我们共同的人生舞台,司法的形象与权威,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树立、去维护。”